為加強黃河中下游浮橋度汛管理,保障黃河防洪安全,根據工作要求,黃委在認真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對《黃河中下游浮橋度汛管理辦法(試行)》(黃防總〔2007〕19號)進行修訂,形成《黃河中下游浮橋度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2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單位意見要加蓋公章,個人意見要署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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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單位:黃委水旱災害防御局
聯 系 人:劉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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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黃河中下游浮橋度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黃委防御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
黃河中下游浮橋度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中下游浮橋度汛管理,保障黃河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黃河下游浮橋建設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黃河中下游干流河道上架設的民用浮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是指各級黃河河務管理機構。
第四條 浮橋營運單位應制定年度(含凌汛期)浮橋度汛方案,當年4月30日前報浮橋營運單位所在地市級以上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涉及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審批前應征求對岸市級以上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意見。浮橋營運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度汛方案認真落實各項度汛措施。
第五條 浮橋度汛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蚧厩闆r,浮橋營運責任人、聯系人;
?。ǘ┧樾畔⒓案蚬茏o信息獲取及報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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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浮橋拆除方案,包括拆除人員、設備安排及進度管理;
2.承壓舟處置方式及相應措施、存放地點、排放方案(附平面圖);
3.拆除后承壓舟及其他設備的看守、巡查安排。
第六條 當預報浮橋所處河段流量可能達到3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時,浮橋營運單位應做好浮橋拆除準備,并按照黃河防汛指揮機構或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指令按時拆除。凌汛期,浮橋橋位處流凌密度達到20%時,浮橋應立即進行拆除。浮橋拆除原則上兩岸可各留一節承壓舟,其余處于水中的承壓舟須做到應拆盡拆,最大限度避免對河道行洪的阻礙。
第七條 遇防汛搶險、水文測驗、河道查勘等特殊情況,浮橋營運單位必須按照黃河防汛指揮機構或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拆除浮橋,拆除寬度必須滿足船只安全通過需要。
第八條 洪水期,拆除后浮橋承壓舟應按照批準的度汛方案進行排放、錨固,并派專人日夜巡查,不得使承壓舟脫錨、漂失,危及下游防洪和跨河建筑物的安全。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及時監督檢查浮橋拆除和承壓舟處置等完成情況。
第九條 當洪峰過后,浮橋所在河段上游最近水文站流量小于2000立方米每秒且預報沒有后續洪水時,或在凌汛期間浮橋以上河段開河后,經浮橋營運單位所在地市級以上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浮橋方可恢復運行。
第十條 浮橋橋頭或引道在洪水期形成阻水障礙或對河勢產生不利影響的,浮橋營運單位必須按黃河防汛指揮機構的要求予以清除。逾期不能清除的,由浮橋所在地縣級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清除費用由浮橋營運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報公安機關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有按要求制定上報浮橋度汛方案或未嚴格執行批準的浮橋度汛方案的;
?。ǘ┻`反黃河防汛指揮機構有關命令或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有關要求的;
?。ㄈ┏袎褐郯l生漂失的,給下游跨河建筑物、防洪工程等造成損害的;
?。ㄋ模┪唇淈S河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恢復運行的;
?。ㄎ澹┌l生其他嚴重影響黃河防汛行為的。
第十二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未及時按要求審查批準浮橋度汛方案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嚴肅問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黃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頒發的《黃河中下游浮橋度汛管理辦法(試行)》(黃防總〔2007〕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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