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明確了哪些違法行為范疇?
答:本章共計13條,其違法行為范疇歸納為12類,分別為管理機構及公職人員、工業生產建設、開墾種植與水土流失、生態用水、養殖捕撈、取水用水、用水定額及節水改造、計量設施、農業灌溉取用深層地下水、水沙調度、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損害生態環境。
2.對于違法的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何處罰?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一百零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ㄒ唬┎环闲姓S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
?。ǘ┮婪☉斪鞒鲐熈钔I、 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
?。ㄈ┌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
?。ㄋ模┯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3.違法建設化工項目、尾礦庫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如何處罰?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ㄒ唬┰邳S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項目;
?。ǘ┰邳S河干流岸線或者重要支流岸線的管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
?。ㄈ┻`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
4.本章規定了哪些水土保持責任?如有違法行為將受到何種處罰?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面積,可以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治理,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的,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5.對違反生態用水調度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黃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6.對違反養殖捕撈等方面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禁漁期內在黃河流域重點水域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用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負面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在三門峽、小浪底、故縣、陸渾、河口村水庫庫區采用網箱、圍網或者攔河拉網方式養殖,妨礙水沙調控和防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網箱、圍網或者攔河拉網,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延伸閱讀小科普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促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自治區對黃河岸線實施特殊管控,嚴格控制黃河岸線開發建設。
禁止在黃河干支流岸線一定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工業園區和化工項目。黃河干支流岸線具體管控范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黃河流域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22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黃河流域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的通知》,完善了禁漁期制度:
黃河河源區及上游重點水域實行全年禁漁。黃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肅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肅段)、大通河、隆務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約古宗列曲、瑪多河湖泊群從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實行全年禁漁。2026年以后的禁漁時間另行通知。
黃河寧夏段至入??谘娱L禁漁時間。黃河干流寧夏段、內蒙古段、陜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東段及大黑河、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陜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烏梁素海、哈素海、東平湖在原禁漁期基礎上延長一個月,即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鼓勵實施更嚴格的禁漁期制度。各省(自治區)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禁漁規定基礎上,適當擴大禁漁區范圍,延長禁漁期時間。禁漁期內禁止除休閑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開展增殖漁業的湖泊和水庫,要嚴格區分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與傳統的天然漁業資源捕撈生產,加強對禁漁期內增殖漁業資源起捕活動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可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關于黃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新增取水許可的通知》
2020年12月17日,水利部印發了《關于黃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新增取水許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黃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新增取水許可進行了安排部署。
解除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新增取水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現有水資源超載地區經過治理轉變為不超載。為此,《通知》規定水利部每3年組織對黃河流域水資源超載情況進行一次系統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判定水資源超載地區。對現有水資源超載地區,通過治理后已轉變為不超載的,解除對其暫停新增取水許可;對仍然超載的,繼續執行暫停新增取水許可。
同時,考慮到水資源超載地區可能進一步加快超載治理工作進度,《通知》規定,水資源超載地區經治理、自評估后認為已經不超載的,可以提前向水利部申請解除暫停審批新增取水許可;水利部組織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后予以解除。(節選自《黃河保護法科普知識讀物》)
編輯:關景勻 范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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